公告关于非自然人客户受益所有人识别工作
2018-07-27 00:00:00
公 告
尊敬的客户: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有关工作的通知》(银发〔2017〕235号,以下简称235号文)的相关规定,反洗钱义务机构需对新建立业务关系及存量非自然人客户受益所有人进行客户身份识别并留存相关信息及资料。为了全面落实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工作要求,我公司已开展非自然人客户受益所有人识别工作,请您配合并提供以下信息和资料:
一、填写《非自然人客户受益所有人信息登记表》,如实填写受益所有人的姓名、地址、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等信息,并提供受益所有人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根据235号文规定,非自然人客户的受益所有人判定标准如下:
(一)公司的受益所有人应当按照以下标准依次判定:直接或者间接拥有超过百分之25的公司股权或者表决权的自然人;通过人事、财务等其他方式对公司进行控制的自然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二)合伙企业的受益所有人是指拥有超过百分之25的合伙权益的自然人。
(三)信托的受益所有人是指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以及其他对信托实施最终有效控制的自然人。
(四)基金的受益所有人是指拥有超过百分之25的权益份额或者其他对基金进行控制的自然人。
(五)我公司在充分评估下述非自然人客户风险状况基础上,可以将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控制人视同为受益所有人:
1.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
2.经营农林渔牧产业的非公司制农民专业合作组织。
3.受政府控制的企事业单位。
(六)其他类型非自然人客户受益所有人的识别按照235号文规定执行。
二、提供股权或者控制权相关信息和资料,包括:
(一)非自然人客户股权或者控制权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注册证书、存续证明文件、合伙协议、信托协议、备忘录、公司章程以及其他可以验证客户身份的文件。
(二)非自然人客户股东或者董事会成员登记信息,主要包括: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和股东名单、各股东持股数量以及持股类型(包括相关的投票权类型)等。
(三)对于基金、信托等金融产品类客户,需要分别提交基金合同、拥有超过百分之25的权益份额的基金持有人信息、信托合同、信托产品的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信息等材料。
三、我公司将按照235号文规定对非自然人客户的受益所有人信息进行补充登记,请配合我公司办理非自然人客户受益所有人信息的补充登记工作,提交受益所有人的相关证明文件。根据235号文规定,对存量非自然人客户的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工作应于2018年6月30日前完成。感谢您对我公司工作的大力支持和积极配合,如有疑问,请咨询我公司各分支机构。
本公告未尽事宜,以235号文和相关监管规定为准。
感谢您的理解与支持,由此给您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特此公告。
江苏瑞祥商务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六月
尊敬的客户: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有关工作的通知》(银发〔2017〕235号,以下简称235号文)的相关规定,反洗钱义务机构需对新建立业务关系及存量非自然人客户受益所有人进行客户身份识别并留存相关信息及资料。为了全面落实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工作要求,我公司已开展非自然人客户受益所有人识别工作,请您配合并提供以下信息和资料:
一、填写《非自然人客户受益所有人信息登记表》,如实填写受益所有人的姓名、地址、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等信息,并提供受益所有人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根据235号文规定,非自然人客户的受益所有人判定标准如下:
(一)公司的受益所有人应当按照以下标准依次判定:直接或者间接拥有超过百分之25的公司股权或者表决权的自然人;通过人事、财务等其他方式对公司进行控制的自然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二)合伙企业的受益所有人是指拥有超过百分之25的合伙权益的自然人。
(三)信托的受益所有人是指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以及其他对信托实施最终有效控制的自然人。
(四)基金的受益所有人是指拥有超过百分之25的权益份额或者其他对基金进行控制的自然人。
(五)我公司在充分评估下述非自然人客户风险状况基础上,可以将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控制人视同为受益所有人:
1.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
2.经营农林渔牧产业的非公司制农民专业合作组织。
3.受政府控制的企事业单位。
(六)其他类型非自然人客户受益所有人的识别按照235号文规定执行。
二、提供股权或者控制权相关信息和资料,包括:
(一)非自然人客户股权或者控制权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注册证书、存续证明文件、合伙协议、信托协议、备忘录、公司章程以及其他可以验证客户身份的文件。
(二)非自然人客户股东或者董事会成员登记信息,主要包括: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和股东名单、各股东持股数量以及持股类型(包括相关的投票权类型)等。
(三)对于基金、信托等金融产品类客户,需要分别提交基金合同、拥有超过百分之25的权益份额的基金持有人信息、信托合同、信托产品的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信息等材料。
三、我公司将按照235号文规定对非自然人客户的受益所有人信息进行补充登记,请配合我公司办理非自然人客户受益所有人信息的补充登记工作,提交受益所有人的相关证明文件。根据235号文规定,对存量非自然人客户的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工作应于2018年6月30日前完成。感谢您对我公司工作的大力支持和积极配合,如有疑问,请咨询我公司各分支机构。
本公告未尽事宜,以235号文和相关监管规定为准。
感谢您的理解与支持,由此给您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特此公告。
江苏瑞祥商务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