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祥商联卡购卡服务协议
甲方: (购卡单位/购卡人)
乙方: 瑞祥支付服务有限公司 (发/售卡单位)
甲方购买由乙方发行的多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瑞祥商联卡)。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 购卡 有关服务事宜所形成的权利义务约定如下:
第一条 乙方提供的服务
1、消费服务:乙方应设立符合金融标准的机具终端,为甲方提供刷卡消费以获取商品或者服务;但因具体的付款环境及机具功能有所差异,具体功能以乙方可以提供的服务为准。
2、客户服务:乙方在确保甲方持卡正常消费的基础上,还提供以下服务。
(1)客服电话:乙方提供 952529 客服电话以确保甲方在消费时遇到的问题能够及时解决。
(2)网站服务:乙方提供 http://www.4007108889.com网站为瑞祥商联卡业务唯一服务性网站,为甲方提供最新商户信息查询、余额查询、交易明细查询、修改密码等服务。
3、记名卡的充值、挂失:记名卡可充值、可挂失。
4、安全保障:乙方确保瑞祥商联卡业务系统以及商户受理终端的正常使用,并确保系统的数据不外泄、不丢失。
5、甲方购买标准不记名卡或记名卡,不收取额外的卡产品制作费。
不记名卡面值为:100元,200元,500元,1000元及1000元以下任意面值;
记名卡面值为:5000元以下任意面值。
第二条 采购金额及付款方式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定时向乙方发出采购的订单需求,具体产品种类、数量、价格及供货日期等均以双方确认的每批次订单为准,每笔订单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2、甲方购买瑞祥商联卡时必须把相应金额汇到乙方指定账户后激活商联卡,方可正常使用。甲方付款后,乙方向甲方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
乙方指定收款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瑞祥支付服务有限公司(客户备付金)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京口支行
账 号:32001755236052512550
第三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确保甲方按照正常手续购买的瑞祥商联卡可以正常使用。
2、乙方应以网上公告或其他方式告知甲方瑞祥商联卡的使用规则。
3、甲方购买记名卡或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卡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规定提供个人、单位有效身份证件。
4、对于违反本协议或章程使用瑞祥商联卡的,乙方有权暂停该卡的使用。
5、乙方依法对甲方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披露,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6、甲方有权使用瑞祥商联卡到乙方合作商户进行刷卡消费,并有权享受其与各商家协商好的各种优惠待遇。
7、甲方有权依据乙方提供的服务实现消费、查询、充值、消磁换卡等卡片的使用和管理功能。
8、甲方应依据瑞祥商联卡的使用规则合法合理的使用该卡片,甲方对瑞祥商联卡、密码等保管不善,导致他人冒用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自行承担;甲方亦应合法合理的使用乙方提供的客服热线、网站等服务。
9、卡片如消磁或损坏等非人为因素,可到公司指定地点办理换卡业务。不记名卡手续费:1元/张,记名卡手续费:10元/张。
第四条 违约责任
1、因乙方过错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乙方工作人员如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由有关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2、若因下列原因致使甲方不能使用瑞祥商联卡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瑞祥商联卡定额不足以支付甲方交易金额超出定额部分;
(2)乙方应公安司法部门要求冻结的卡片;
(3)因战争、地震、火灾等不可抗力导致的交易中断、延误等风险。
3、甲、乙双方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协议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一方延迟履行协议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协议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五条 生效及其他
1、本协议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至 年 月 日止,合同一式两份,每份均具有法律效力。
2、甲乙双方确认已知悉并充分理解本协议中的条款。
3、甲乙双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没有约定和规定,或约定和规定不明确的,各方应按照公平、诚信等原则履行。
4、因履行本协议所产生的纠纷,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 乙方:瑞祥支付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 地址: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竹林路8号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