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小课堂|共学《反洗钱法
2025-06-03 00:00:00
共学《反洗钱法》

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为更好维护金融秩序、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2024年11月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于202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此次修法工作对2006年反洗钱法进行了全面修订,由7章37条,修订为7章65条,其中新增25条,调整和修改39条。

新《反洗钱法》有哪些新变化、新要求?金融机构和消费者们应当履行哪些义务,享有哪些权利?人民银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反洗钱处策划制作了共学《反洗钱法》系列内容,将逐期推送。本期详细解读第一章总则,共十二条。


反洗钱法(2006年)
第一条  为了预防洗钱活动,维护金融秩序,遏制洗钱犯罪及相关犯罪,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本法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反洗钱法(2024年)
第一条  为了预防洗钱活动,遏制洗钱以及相关犯罪,加强和规范反洗钱工作,维护金融秩序、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和其他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本法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预防恐怖主义融资活动适用本法;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条重点解读】
2024年修订后的反洗钱法进一步完善了反洗钱的定义。
一是在明确列举洗钱的七类上游犯罪后,将“等犯罪”修改为“和其他犯罪”,进一步明确了洗钱的上游犯罪还包括其他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各种犯罪,适应了反洗钱新形势要求,与刑法和相关国际规则做好衔接。
二是将原反洗钱法第三十六条关于涉及恐怖活动资金监控适用反洗钱法的规定,作为本条第二款,修改为“预防恐怖主义融资活动适用本法”,内涵更加明确和全面,也突出了反洗钱在预防恐怖主义融资活动方面的关键性作用。


反洗钱法(2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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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法(2024年)
第三条  反洗钱工作应当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完善监督管理体制机制,健全风险防控体系。
第四条  反洗钱工作应当依法进行,确保反洗钱措施与洗钱风险相适应,保障正常金融服务和资金流转顺利进行,维护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重点解读】
本条规定了反洗钱工作需要遵守的基本工作要求,主要有以下三点:
一是反洗钱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开展反洗钱工作需要遵守并实施宪法的规定和精神、做好法律之间的衔接、依照反洗钱法以及反洗钱法的具体规定和要求。
二是确保反洗钱措施与洗钱风险相适应。既要有能力及时识别洗钱风险,防范洗钱风险升级、危害变大,也要注意避免不分情况“一刀切”适用反洗钱措施,而不考虑实际洗钱风险水平,造成措施强度失当。反洗钱监管部门和反洗钱义务主体采取的反洗钱措施要与洗钱风险相适应,各项反洗钱措施要与新型洗钱风险相匹配。
三是保障正常金融服务和资金流转顺利进行。高质量开展反洗钱工作是金融服务和资金流转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在采取反洗钱措施时要统筹考虑并兼顾法律保护和其他相关价值,避免简单化、一刀切、超范围适用等,对正常金融服务和资金流转顺利造成不当影响。
四是维护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反洗钱工作应精准高效,使社会公众体会到反洗钱工作是积极维护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

反洗钱法(2006年)
第四条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在反洗钱工作中应当相互配合。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和按照规定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依法采取预防、监控措施,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履行反洗钱义务。

反洗钱法(2024年)
第五条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在反洗钱工作中应当相互配合。
第六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和依照本法规定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依法采取预防、监控措施,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履行客户尽职调查、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等反洗钱义务。

【第六条重点解读】
本条是关于反洗钱义务主体和反洗钱核心制度确定的规定。2024年修订后的反洗钱法主要有三点变化:
一是增加履行反洗钱义务的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2006年反洗钱法第十五条已经规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本法规定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此次修订在总则部分规定,一并明确了“依照本法规定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在内的反洗钱义务主体都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
二是将反洗钱义务主体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修改为履行“客户尽职调查”义务,客观上反映了监管理念的发展,“客户尽职调查”是对“客户身份识别”的升级和发展,而“客户身份识别”内化为“客户尽职调查”的组成部分。
三是增加反洗钱义务主体应当履行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等义务。本法第四十条设置了适用反洗钱法特别预防措施的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的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需要依法对符合条件的对象采取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

反洗钱法(2006年)
第五条  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或者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履行反洗钱职责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行政调查。
司法机关依照本法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刑事诉讼。
第六条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提交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受法律保护。
反洗钱法(2024年)
第七条  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或者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反洗钱调查信息等反洗钱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履行反洗钱职责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监督管理和行政调查工作。
司法机关依照本法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相关刑事诉讼。
国家有关机关使用反洗钱信息应当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个人信息。
第八条  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提交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等工作,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重点解读】
本条对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履行相关反洗钱义务受法律保护作了规定。在提交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后增加“等工作”,同时完善表述。
一是依法提交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受法律保护。这是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履行的反洗钱义务的重要组成部分,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上述工作时,不得以其违反其他法律中有关保护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的规定为由,追究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法律对其依法提交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行为予以保护。
二是其他依法开展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工作同样受法律保护。如根据本法规定,开展客户尽职调查时,要识别并采取合理措施核实客户及其受益所有人身份、了解客户建立业务关系和交易的目的,对涉及较高洗钱风险的,还应当了解相关资金来源和用途;在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对存在洗钱高风险情形的,必要时采取限制交易方式、金额或者频次,限制业务类型,拒绝办理业务,终止业务关系等洗钱风险管理措施,以及依法采取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的工作等,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上述工作的,受法律保护,不得以其违反保护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的规定为由,或者以损害特定利益为由而受到法律追究。
三是需要注意的问题。按照本条规定,法律保护的只是“依法开展提交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等工作”的行为,对于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不在保护之列。要求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开展提交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等工作时,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依照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具体办法执行。

反洗钱法(2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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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法(2024年)
第九条  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家有关机关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反洗钱宣传教育活动,向社会公众宣传洗钱活动的违法性、危害性及其表现形式等,增强社会公众对洗钱活动的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洗钱活动或者为洗钱活动提供便利,并应当配合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依法开展的客户尽职调查。

【第十条重点解读】
本条是2024年修订反洗钱法时增加的规定,针对社会面上单位和个人的反洗钱义务作出规定,从法律上明确严禁洗钱活动,同时规定单位和个人配合依法开展的客户尽职调查,从而为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依法履行客户尽职调查职责提供支持。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在依法采取客户尽职调查措施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该配合。拒不配合的可以采取限制或者拒绝办理业务等洗钱风险管理措施,并根据情况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客户认为金融机构采取洗钱风险管理措施不当的,可依法提出异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实践中在决定采取具体洗钱风险管理措施时要注意与客户涉及的洗钱风险相匹配,对于群众一时不理解、不接受的客户尽职调查措施,要注意加强沟通,取得理解配合,避免动辄限制或者停止账户功能,在采取洗钱风险管理措施时,要注意保障客户基本的生产、生活所必需的金融服务。

反洗钱法(2006年)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洗钱活动,有权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对举报人和举报内容保密。
反洗钱法(2024年)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洗钱活动,有权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国家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对举报人和举报内容保密。
对在反洗钱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简称境外)的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活动,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和安全,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扰乱境内金融秩序的,依照本法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处理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重点解读】
本条是关于反洗钱法域外适用的规定,域外适用是对本法属地管辖原则的补充,针对境外洗钱活动规定保护管辖原则。在境外实施洗钱活动,包括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的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洗钱、恐怖融资等活动,也包括外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洗钱、恐怖融资活动,只要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和主权,侵犯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扰乱境内金融秩序的,本法可以依法管辖,为进行反洗钱跨境监管等提供了法律依据。

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释义与适用
内容来源:中国人民银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反洗钱处(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