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祥商联卡购卡服务协议
甲方: (购卡单位/购卡人)
乙方: 瑞祥支付服务有限公司 (发/售卡单位)
甲方购买由乙方发行的多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瑞祥商联卡)。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 购卡 有关服务事宜所形成的权利义务约定如下:
第一条 乙方提供的服务
1、消费服务:乙方应设立符合金融标准的机具终端,为甲方提供刷卡消费以获取商品或者服务;但因具体的付款环境及机具功能有所差异,具体功能以乙方可以提供的服务为准。乙方应在官方网站(http://www.4007108889.com)及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支付服务协议内容及收费项目,确保甲方在购卡前能够充分知悉。
2、客户服务:乙方在确保甲方持卡正常消费的基础上,还提供以下服务。
(1)客服电话:乙方提供 952529 客服电话以确保甲方在消费时遇到的问题能够及时解决。
(2)网站服务:乙方提供 http://www.4007108889.com网站为瑞祥商联卡业务唯一服务性网站,为甲方提供最新商户信息查询、余额查询、交易明细查询、修改密码等服务。
3、记名卡的充值、挂失:记名卡可充值、可挂失。
4、安全保障:乙方确保瑞祥商联卡业务系统以及商户受理终端的正常使用,并确保系统的数据不外泄、不丢失。
5、甲方购买标准不记名卡或记名卡,不收取额外的卡产品制作费。
不记名卡面值为:100元,200元,500元,1000元及1000元以下任意面值;
记名卡面值为:5000元以下任意面值。
6、业务流程:
(1)购卡与激活:甲方可通过乙方营业网点直接购卡,或通过客服电话(952529/4007108889)预约购卡。甲方应按照乙方公示的购卡流程填写登记表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确认购卡金额及支付方式。甲方将相应款项汇入乙方指定客户备付金账户后,乙方依据到账金额为甲方办理商联卡激活;采取现金、支票、银行转账等方式的,均以资金实际到账后24小时内激活。具体购卡细则(含直接购卡、电话预约等)以乙方官方网站(http://www.4007108889.com)“购卡流程”栏目公示为准。
(2)消费交易:甲方持卡在乙方合作商户处刷卡消费,商户终端通过乙方支付系统发起交易请求,系统验证卡片有效性及余额后完成扣款。
(3)查询与售后:甲方可通过客服电话或官方网站进行余额查询、交易明细查询、密码修改、换卡及记名卡挂失等操作。
7、有效期
记名卡不得设置有效期。不记名卡有效期不低于3年。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乙方应提供延期、激活、换卡等服务,保障甲方继续使用。
8、非现金购卡要求:
单位一次性购买预付卡5000元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买预付卡5万元以上的,应当通过银行转账等非现金结算方式购买,不得使用现金。甲方不得使用信用卡购买预付卡。
9、电子支付指令传输路径
甲方通过商户受理终端或乙方线上渠道发起的支付指令,经加密后传输至乙方支付业务处理系统。乙方系统对指令进行验证(包括卡片状态、密码、交易限额等),验证通过后向商户终端返回交易成功应答,并同步完成资金记账。支付指令的传输全程采用符合金融行业标准的加密协议,确保指令的完整性、机密性与不可篡改性。
10、资金结算事项:
(1)结算周期:乙方根据与商户签订的收单协议约定,按日/周/月等周期进行资金结算。
(2)结算方式:乙方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结算资金划付至商户指定的银行结算账户。
(3)结算异常处理:如因银行系统故障、账户信息错误等原因导致结算失败,乙方应及时通知商户并协助处理,确保资金安全准确到账。
(4)甲方购卡资金全额存入乙方客户备付金账户,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二条 采购金额及付款方式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定时向乙方发出采购的订单需求,具体产品种类、数量、价格及供货日期等均以双方确认的每批次订单为准,每笔订单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2、甲方购买瑞祥商联卡时必须把相应金额汇到乙方指定账户后激活商联卡,方可正常使用。甲方付款后,乙方向甲方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
乙方指定收款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瑞祥支付服务有限公司(客户备付金)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京口支行
账 号:32001755236052512550
第三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确保甲方按照正常手续购买的瑞祥商联卡可以正常使用。
2、乙方应以网上公告或其他方式告知甲方瑞祥商联卡的使用规则。
3、甲方购买记名卡或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卡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规定提供个人、单位有效身份证件。
4、对于违反本协议或章程使用瑞祥商联卡的,乙方有权暂停该卡的使用。
5、乙方依法对甲方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披露,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乙方应制定并公开《用户个人信息处理规则》及《用户信息管理制度》,明确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全生命周期管理要求。乙方应在《用户个人信息处理规则》中以专门章节明确说明是否存在与关联公司共享用户信息的情况;如存在共享,应逐一列明关联公司名称、共享信息种类、使用目的及用户授权机制。
6、甲方有权使用瑞祥商联卡到乙方合作商户进行刷卡消费,并有权享受其与各商家协商好的各种优惠待遇。
7、甲方有权依据乙方提供的服务实现消费、查询、充值、消磁换卡等卡片的使用和管理功能。
8、甲方应依据瑞祥商联卡的使用规则合法合理的使用该卡片,甲方对瑞祥商联卡、密码等保管不善,导致他人冒用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自行承担;甲方亦应合法合理的使用乙方提供的客服热线、网站等服务。
9、卡片如消磁或损坏等非人为因素,可到公司指定地点办理换卡业务。不记名卡手续费:1元/张,记名卡手续费:10元/张。上述收费项目及标准已在乙方官方网站及营业场所进行公示。
第四条 违约责任
1、因乙方过错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乙方工作人员如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由有关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2、若因下列原因致使甲方不能使用瑞祥商联卡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瑞祥商联卡定额不足以支付甲方交易金额超出定额部分;
(2)乙方应公安司法部门要求冻结的卡片;
(3)因战争、地震、火灾等不可抗力导致的交易中断、延误等风险。
3、甲、乙双方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协议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一方延迟履行协议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协议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五条 生效及其他
1、本协议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至 年 月 日止,合同一式两份,每份均具有法律效力。
2、甲乙双方确认已知悉并充分理解本协议中的条款。
3、甲乙双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没有约定和规定,或约定和规定不明确的,各方应按照公平、诚信等原则履行。
4、因履行本协议所产生的纠纷,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 乙方:瑞祥支付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 地址: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竹林路8号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